以往每日观点新闻评议:

前阶段5月9日所发的“第三只眼看法制”附后的一篇文字:《问一下,这里有人捐钱吗》中所提到,2002年当时在天涯所发的一些贴子,今日有空找到一些具体链接,如下:
《COPYLEFT:飘浮着一层泛文化的气息》
《古人的智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5月23日附上

 

注:关于“第三只眼看法制”,第一点关于人类认识中的“无事推定原则”到现在还没完结,但我现在需要休息一下了(大约要到下月我的生日后吧)。第二点关于人类认识中的“一票否决原则”与“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看来只能放在6月中下旬写了。而第三点“。。。”大概是要到年底才能写到吧。本站恢复更新具体日期,可能要到6月上旬。。。(16日8:00上传)

注:14、15双休日两天,本站不更新。

 

“第三只眼看法制”——关于事实与证据的初步探讨(续前)(5月13日8:00上传)

  对于人类的“认识”来说,宇宙中所有的事物其实都遵循“无事推定原则”。这一原则可能是处于人类逻辑认识中,很底层的“公理性”的原则,就算是传统司法概念中的“无罪推定原则”,也只是前者在司法领域内的一个具体“实例”应用而已(“实例”是属于计算机编程中,面向对象编程理论中的一个概念)。

  一直没有机会对前阶段在北大法律论坛上,《证据法中的推定问题研究》的贴子作一个相关评议,毕竟这也和本贴主题的论述有一定关联。其贴链接如下:

http://forum.chinalawinfo.com/ltpages.asp?lsid=5&id=60995&ltStyle=1

http://forum.chinalawinfo.com/ltpages.asp?lsid=5&id=60996&ltStyle=1

  总体来说,照我一般的阅读此类教学文字的感受,总会体验到一种“艰辛的阅读过程”。就象我在《谈心文摘》(一)中所引用的:“黑格尔曾在某处说:阅读一本德国学术著作真是一种巨大的劳动。接着他补充了一句,说写作它也许还比较轻松些。:-) ”

  话归正题,该贴中有很多“学理上”的概念及相关法律上的实例,虽然脉络分类繁杂,但对我还是很有借鉴意义:如“可反驳的法律推定有如下几种:(1)无罪推定或无责推定。(2)婚姻的推定。(3)正当性的推定。(4)存续的推定。某种人的关系或事物的状态经证明存在后,在与其相反的关系或状态被证明前,推定其依然存续。(5)对于不正行为人不利益的推定。”。。。“事实推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意图的推定。(2)犯罪认识的推定。(3)生存持续的推定。(4)适航能力的推定。”。。。

  其实,以上的分类,大多是从具体的法律实务经验中归纳出来的,而不是从法律范畴外,甚至是高于法律的“层次”上进行高屋建瓴式的提炼。其实,上述的一些推定,其本质都是由“无事推定原则”引伸出的。。。(待续)

 

“第三只眼看法制”——关于事实与证据的初步探讨(续前)(5月12日7:30上传)

  但反过来,如果只依靠“现场证据”的话,就象辐尔摩斯探案中的那样,那么案情的突破将会是“很戏剧性”的,那只是在写小说。依“证据”是否能直接导致出案情的重大突破来划分,根据自然万物标准分布“正态分布”钟形曲线来估算,那类“关键证据”、“直接证据”等也不会超过20%,其他绝大多数证据都是一些“现场状况证据”、“情况证据”或“间接证据”等。

  当然,真正“科学”的统计是建立在大量的统计样本基础上的。我手头上没有那么多的现实案例,但我想那些专业部门中应该有的。。。另外,前文6:4的”明暗线之比”,则是根据案件当事人的可能的社会属性特质来定的。一般人可能是8:2,而有些特殊类型人则会是2:8等。。。这类数据对估算破案成功率很有帮助,而且,沿着这思路,先建立一个“理论体系”,再实施相应的“指标系统”的话,如当事人的社会属性特质认定,也是由一系列的“量化评卷系统”来完成,而不是由办案人的个人经验来认定等,那么,在此基础上就可以建一个“计算机辅助办案系统”了,并且根据意外案例的不断充实而“自学习”的。。。

  最后,很多高智商案犯往往会在现场证据上进行“反侦察”的误导,从而破坏作案现场的真实性,就如那个电影例子中进行遮掩的“换杯子”的行为。从一定程度上说,倾向于“被动”的现场取证,与“主动”的外围排查相比,更容易受上述行为的干扰。

  当然,这里要再说明一下,我并不是否认“现场证据”的必要性,只是想更突出论证“排查”的关键性。如果有可能,我个人认为,应把“现场取证”列在“现场排查”这一“纲”之下,从而明确“现场证据”的地位——特别地是从破案刑侦这一角度看,而不是司法审判这一角度看。。。决不能“为了证据而证据”,即为了法律判定条文的规定所需“证据”,而有意识地进行“证据”的人为筛选,甚至作伪!。。。(待续)

 

“第三只眼看法制”——关于事实与证据的初步探讨(续前)(5月11日8:00上传)

  好象偏离正题越来越远了,本来后面的内容还可以连载几天,但我尽量在这一期内简述完吧。

  首先,不从司法审定的角度看,单单从刑侦破案的角度看,“现场证据”只是为事件外围寻找突破口服务的。好的、强有力的“证据”当然能极大的缩小“外围排查”的范围及强度,从而使破案更有效率。但这并不能否定“证据”的定位本质,在理论理念上(如“无事推定原则”等),“外围排查”仍是推进案件事实的关键。在刑侦破案中,绝不能有一种“为证据而证据”的心态。

  其次,让我们较为“科学”地评估两者的可能成功率的大小比较。假定一个“标准”当事人有1000个外围“关系点”或“信息点”,其“明线”(明显关系点)有600,“暗线”(隐匿关系点)有400。如果案件不是“悬案”的话,那么,至少有1个“关系点”会成为推进案情发展的“关键”。因此,如不依靠“现场证据”,单纯从外围排查的话,此类案件的破案成功率,取决于“明线”与“暗线”的数量比较,在此处则至少为60%,因为,根据概率随机统计,那1个“关键关系点”至少有60%的概率出现在易排查的“明线”范围内。

  而剩下40%的那些“暗线”中的“关键关系点“,只要花些时间和精力,并尽可能多地进行“可想象可能性的罗列分割”,如是不是某些“事件点”的出现,不属常态中。就象上例那部电影中,那个邻居“暗线”证人正好是“中班”回家时看到,而且那天警方外围排查时,又老规矩出差一星期,没碰上。也就是说,“暗线”可能是一星期一次与“当事人”有非公开联系的,或某一个“暗线证人”只在每星期二上午才路过此地去办些特别事的,或联系方式上的隐匿的,如网络的非真名交往等。。。据此,警方应打破平常作勤时间,按其特殊规律来作相应按排,从而增大与其接触的可能性。

  这里我要补充一下,上面论述中有一个前提,即事件的进展总是或明或暗与外界的“某一点”有联系的,只不过有时会查不出,从而成为“疑案”。否则,真的会成为理想意义上的“悬案”了。那么只能碰运气了,如犯案人在其他处自己暴露。这时,那些“现场”证据,就会在“司法审定”中,起极其重大的认证作用了,只不过此时“证明”的是犯案人自述承认的“事实”而已。。。另外,外围排查并不只是从“案发现场”处查起,而是从“当事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周围开始查的(这一点易成为阅读盲点,当然不会成为现实排查盲点)。。。(还有很多内容没写完)。。。(待续)

 

“第三只眼看法制”——关于事实与证据的初步探讨(续前)(5月10日8:30上传)

  记得以前看“辐尔摩斯探案集小说”时,主角辐尔摩斯在遇到难以判断的疑案时,总喜欢带着助手华生,到案发现场一次一次地进行“复查”。而小说案件最后结局,一般也总是以在案件现场发现一个“隐匿的细节”,最终导致案情的大白。综观整部“探案集”,有意无意间往往特别推崇主角辐尔摩斯对“细节”的“细心”,特别是对于案发现场的“勘探”。

  我不知道现在的刑侦思路,是不是还是那种“证据中心论”的架构。但个人认为,从前述的“无事推定原则”出发,案情外围的“关系”才是破案事半功倍的关键!!!(写作思路滚滚而来啊,可惜,我做的这些好象都是“无用功”,惨~~~)

  当然,如果警力充足充分的话,“外围不断排查”和“现场仔细复勘”,可以两方面同时进行。但现在我们是要从“理论上”论证:刑侦破案思路的“证据中心论”和“外围关系论”,到底哪一个更关键?在现实操作中,又是哪一个更有效用?

  因此,下面的论证,我们只能先假设,警力只能投入两者之一,即在“现场细探”和“外围排查”之间择一而取,试着尽可能逻辑地证明,哪一个才应是刑侦破案真正地“着力点”。。。(待续)

 

“第三只眼看法制”——关于事实与证据的初步探讨(续前)(5月9日9:00上传)

  延续上周末的论述思路,关于“无事推定原则”,其实上文那个法庭文字记录的“简单的顺带提前”例子,已经较为明晰地指出,“无事推定原则”在“事实的认定”(包括事实的陈述)中所起的关键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但既然前文提到了那个电影中曾看到的“案子”,我这里题外还是再扩散论述一下吧。那个电影中,曾有两名死者的同事当天上门拜访过,案情好象一下子有些“突破口”,但经查实,两人只是在门口与当事人进行了一般的寒喧,并没有进屋。案情一下子又陷入僵局。后来,意外地从对面大楼的某一邻居得知,当天那两人离去后,其中有一人还回进过大楼。。。最终案件由此突破,查实那人回去后,是进入被害人的居所,偷偷下了药,且换了曾用过的杯子。。。

  从逻辑线上看,案情的每一次迭荡起伏,都是由于某一“外来的事件”推动原先“认定事实”(即案情)的进展。如没有影片中最后的那个“意外”,可能案情就会象一段被截断的长条木,虽然横断面中如木质纹理般“内涵”丰富——就如同刑侦破案组中,手头上关于案情的大大小小的“定格静态”细节——但如没有“无事推定原则”中所提及的那个“关键的影响事件发展的结点”的出现,那么,不管那些“内涵”再丰富,“静态细节”再多如牛毛,也不能作为“判断”长条木后面到底如何走向的决定因素!!!。。。(待续)

附:由于最近一段时间个人的一些其他事务,使我心有所感,因此写了一篇《问一下,这里有人捐钱吗》,点击这里访问。

 

注:每周双休日两天,本站不更新。

 

“第三只眼看法制”——关于事实与证据的初步探讨(续前)(5月6日8:30上传)

  自我更正一下,昨天例子中有一个细节失误:“被害人”的用词如改成“当事人”,就更妥贴一些,毕竟在事件没查明,不能前置性地认为是“他杀”,还有可能是“自杀”或“突发死亡”等其他各种可能情况呵。

  一下子进入上述这个例案,进行“思维的体操”,对一般人好象有些太过复杂和夸张。先提前顺带谈一下最基本的“案件的陈述”,是如何体现“无事推定原则”的:当事人陈述案情时,如前面说过“进入某间房间”,后来却没说“什么时候出来”(可能当事人认为无关紧要或忘了说),但依据“无事推定原则”,“法律事实”只认为他是一直在那个房间中,而不管当事人现在其实已在庭上“陈述案情”了。。。因此,从这一角度上说,法庭案件的记录,应着重注意那些代表事件“转折”的要点,即那些改变原先事件发展方向的“关键的结点”。。。这清楚地体现了“无事推定原则”,在法庭案件文字记录中,所起的“严格约束性”的作用。在这一节关于“无事推定原则”的行文结束前,按我原先的思路,还将从司法具体操作的角度,再重点提一下这个问题。

  从应用“无事推定原则”的角度看,简单的“事件陈述及记录”是如此,复杂的案件逻辑演绎分析则更是应严格地按此原则来进行,甚至对正确地从“理论上”梳理清破案主攻方向,也有极大的借鉴作用。。。(待续)

附:写这类论述文字,使我想起了以前类似的一篇未尽文章“美的起源”,是由于当时“未明事件”造成CFIDO-BBS上游个人服务器站点的停办造成的。。。倾心推荐!点击这里可直接访问

 

“第三只眼看法制”——关于事实与证据的初步探讨(续前)(5月5日8:30上传)

  昨天在北大法律论坛上更新贴子时,看到了“两栖海豚”所发的《证据法中的推定问题研究》,仔细阅读后深有感触。但这里我还是先按我原先的论述思路来探讨。关于对上述贴子的读后感,我会在文中适当的地方进行相关的引用。

  在法律审理中,对于人类基本认知过程中的“无事推定原则”,就是说当某一事实状态经双方“确认”或证据“证明”后,那么其之后“顺延时间线”上的事实,如没有特殊情况及特别说明(认定)后,都以上一点的事实状态为准。也就是说,如不能“确证”事实状态有变化,那么,就只能作“无事推定”。

  人类现实社会中的很多认识——不单单包括“法律活动”中的认知过程——都是符合这一原则的。虽然平常很多时候,人们往往并不明显地感受到此一原则,在自身对事物认识过程中潜在的、不露痕迹的运用,但人类却对此受益不浅。关于这个问题的扩展化的论述,我这里就不作具体地分析论证了。

  还是回到法律活动的范畴中来吧。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无事推定原则”,在法律审理中的“事实认定”过程间所起的关键作用,再举一个例子吧。。。在很多刑侦电影中,都会看到这样一类案件:一件无明显线索的室内暴尸案,现场只有被害人一人在场的痕迹,没有外人强行入室的迹象。被害人横尸于会客沙发上,手边的玻璃杯旁有一瓶散开的安眠药,而对面却有一只没有外人指纹,只有被害人指纹的盛水玻璃杯。。。

  那么,对于这类状况,司法实践过程中的法律认知逻辑思维是如何进行“事实的认定”呢?。。。(待续)

 

“第三只眼看法制”——关于事实与证据的初步探讨(续前)(5月4日8:30上传)

  延续上周末的论述思路,“任何证据都只能指证某一时点的事实”。这里,又使我联想起前阶段天涯法律论坛上某位(可能较为专业的)网友,在回贴中所写的一段话:

  “......因为所谓事实,已经成为过去,无从再复现,法庭能够做的,其实就是将过去的事实进行重现,这个重现过程只能够依据证据,换言之,在法庭中依据一定的正义程序重现的事实与现实中的事实是完全不同性质的,前者是法律事实,后者是客观事实。个人认为,我们现在之所以要注意程序正义,特别是注重证据的效力,原因在于不能够去追求所谓的对客观事实的调查达到完全真实的地步,事实上也不可能达到这个地步,我们所能够做到的只是依据于证据重现出来的事实,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证据决定着后果,程序决定着后果并没有什么错。”

  从一定程度上说,该网友说出了一个“真相”。但要知道,有时候“真相”并不一定是“真理”。关键是,那些所谓的“证据”,往往只能是指证某一时点的事件状态:不仅不能完全作为基本逻辑推演的初始起点——这在一般刑侦破案中是很常用的,甚至在“还原事件”或“陈述事件”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是极为有限的。。。

  整个原始事件将是一片支离破碎——如果没有前文所述的“连贯延续性原则”的话。。。而要走出这个困境,就只能在法庭审理中,对基本的人类“认知”过程依据“无事推定原则”来处理。注意,不是通常法律词汇“无罪推定”。。。(待续)

 

注:每周双休日两天,本站不更新。另由于本次“五一公假”原因,本站更新从5月4日开始

 

以前月份的“每日观点新闻评议”点击下链:(2005年7月以后为“第三只眼看法制(英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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